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1.旨揭基準係依據國民健康署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南、指標、每日膳食營養攝取建議量、各年齡層生命期營養等資料,設計國小至高中學生於學校午餐時間應攝取之熱量、營養素及六大類食物份量,並設計菜單之注意事項,提出目標值和階段值,使學校午餐更有依可循。
2.本校依上開規定及營養基準開立菜單,可配合午餐食材實施健康飲食教育,鼓勵學生攝取足夠份量,並於公告菜單時提醒家長供應學校未提供之食物,俾利學生獲得適量、均衡、多樣化之健康飲食。
3.經了解部分學校供應午餐尚須留意以下事項:
(1)午餐蔬菜類,無論是否為特餐日(以簡餐形式供應),皆需符合營養基準規範(每餐1.5份至2份)。
(2)倘有供應點心類,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3)另再次提醒各校推動惜食教育,請定期透過午餐供應會檢討午餐供應份量:
(4)掌握學校實際供餐人數及學童喜好之菜色內容,調整供應份量,於符應學童生長需求,吃到足夠份量之餐食情況下,減少剩餘食物。
(5)請落實透過午餐供應委員會檢討廚餘量:
4.本府環保局有機校園廚餘再利用設施補助計畫:請自立廚房學校評估廚餘量及需求,可於114年度向該局申請計畫補助,以利減少廚餘量。
5.本局持續檢視各校廚餘量,針對廚餘量較高學校,將函請學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