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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4-12-12 | 人氣:53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1.旨揭基準係依據國民健康署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南、指標、每日膳食營養攝取建議量、各年齡層生命期營養等資料,設計國小至高中學生於學校午餐時間應攝取之熱量、營養素及六大類食物份量,並設計菜單之注意事項,提出目標值和階段值,使學校午餐更有依可循。

2.本校依上開規定及營養基準開立菜單,可配合午餐食材實施健康飲食教育,鼓勵學生攝取足夠份量,並於公告菜單時提醒家長供應學校未提供之食物,俾利學生獲得適量、均衡、多樣化之健康飲食。

3.經了解部分學校供應午餐尚須留意以下事項:

(1)午餐蔬菜類,無論是否為特餐日(以簡餐形式供應),皆需符合營養基準規範(每餐1.5份至2份)。

(2)倘有供應點心類,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3)另再次提醒各校推動惜食教育,請定期透過午餐供應會檢討午餐供應份量:

(4)掌握學校實際供餐人數及學童喜好之菜色內容,調整供應份量,於符應學童生長需求,吃到足夠份量之餐食情況下,減少剩餘食物。

(5)請落實透過午餐供應委員會檢討廚餘量:

  • 倘廚餘可過濾水分、果皮及不可食部分,請協助過濾。
  • 若無法過濾,務必記得將水分及不可食部分重量扣除,例如:扣除2成至3成重量。
  • 如有體積較大但本身不重之食材,請於估算廚餘重量時,請斟酌評估廚餘重量並予扣除。

4.本府環保局有機校園廚餘再利用設施補助計畫:請自立廚房學校評估廚餘量及需求,可於114年度向該局申請計畫補助,以利減少廚餘量。

5.本局持續檢視各校廚餘量,針對廚餘量較高學校,將函請學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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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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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109.12.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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