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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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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赴港澳陸相關規定

一、赴港澳陸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表格詳如附件)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及教育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如係赴大陸地區,應事先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簽報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並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簽准之赴大陸地區申請書應作為附件)。行政院大陸工作委員會設置「國人赴大陸/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請同仁除填寫校內表格外亦需至行政院大陸工作委員會網站登錄 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赴陸返台後並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備查,以符規定。

•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港澳地區 (表格詳如附件)

公務員赴港澳通報制度相關Q&A (全文內容請至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Content_List.aspx?n=D485CD0F9AEA9280網站,請務必詳閱及配合辦理,重點摘述如下)

1.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另外,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亦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2.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一般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通報大陸委員會。

3.非公務事由赴港澳:一般人員應於出境日三天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4.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事前通報:一般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5.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前揭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也應於返臺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並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6. 若於港澳期間 遭遇違常情事者 應即時報告機關並於返回臺灣後由機關函報大陸委員會。

Q6:機關已訂有赴港澳的相關規定,甚至更加嚴格, 應該適用何項規定?如所屬機關構已訂有其他更嚴格之規範如相關機關人員不得前往港澳等,應優先適用該機關構所訂相關規定 。

Q7:如果只是轉機,是否也需通報?赴香港或澳門之定義是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就是即使只是轉機也需要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

Q8:臨時決定出差或參與活動,或是因緊急情況不及依現定時程通報,如何處理:原則應依現行規定之時程辦理通報,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無法依限如期通報,應出具相關證明,並儘速完成通報作業。

Q9:何謂「特定身分人員」?「特定身分人員」包括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Q10:若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該如何通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所屬機關原則上應於出境日一個月前函知大陸委員會;其他人員則應依注意事項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Q11如是臨時遇到特定身分人員如何處理?返回臺灣後一週內,應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Q12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 該如何處理?在港澳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等,除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外得通知大陸委員會 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並於返回臺灣後,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Q13如果未事前通報或事後通報,是否會有罰責?如有赴港澳前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 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或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通報所屬機關構之相關情形,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訂懲處原則,供各機關遵行辦理,也會加強宣導落實,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Q14如在修正實施前就辦妥請假手續尚未赴港澳是否仍須依修正後之規定補齊相關程序?只要赴港澳出境日訂在函頒日期之後,仍應依規定向所屬機關構補齊相關通報文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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