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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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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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