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109)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健檢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
1、下列人員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
(1)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正、副首長以上(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之人員。
(2)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3)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4)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2、下列人員每2年補助1次,每次1萬6,000元為限。
(1)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
(2)本市各區公所轄區人口20萬人以上之副區長。
3、上開人員以外年滿4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二)檢查方式: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檢,並依健檢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三)檢查費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經費,業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五)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