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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教育單位人員於知悉兒少有受虐、脆弱家庭風險、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剝削案件或其他兒少保護案件時,皆應於「24小時內」以法定之通報途徑(關懷e起來或113專線)完成社政通報及校園安全通報,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教育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 經查112年度本市各校仍有兒少保護案件未能依相關規範即時通報,請本市各校學輔人員務必於知悉兒少保護案件後皆應於24小時內以法定途徑通報,未能依限通報者,本局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規定議處,請各校務必於學期中加強教師及行政人員之通報知能宣導,務求本市各級學校人員皆能即時通報兒少保護相關案件,以維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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