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函說明二略以: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