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自113年度起放寬106至112學年度甄試錄取之一般地區、非山非市及特殊認定地區學校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回歸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辦理。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