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為避免申請補助者或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之民間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時,其向本府申報、支領各項補助費用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受裁罰,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8月7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3154431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邇來監察院於調查實務發現,地方政府為執行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長照服務獎助計畫,多委由民間單位(機構)辦理各項長照服務,委託方式有以簽訂行政契約或其他不同行政行為(如申請核定)為之。對此,經法務部以113年1月16日法廉字第11305000240號函釋略以: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長期照顧法相關政...
觀看完整文章